亳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城市,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心城區范圍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綜合利用、分類指導、市場調節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本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市水務局指導。市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水務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城市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并編制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各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街道辦事處、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等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節約用水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節水產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六條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保障工作經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用水管理人員和用水單位的有關人員免費組織節約用水業務培訓,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節約用水管理與服務水平。
節約用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財政投入,主要用于節水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節水設施改造,節約用水宣傳等。
第二章 節水計劃
第九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責任,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組織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技術和規程對用水單位進行水平衡測試,根據水平衡測試結果等,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用水定額根據水資源、用水需求變化和經濟發展等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市水務局將用水量大的單位(含自備井)列為計劃用水戶,建立用水檔案,并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計劃用水戶的用水計劃。因用水需求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劃的,計劃用水戶可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調整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市水務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按下列規定實行加價收費:
(一)超計劃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1—2倍收費;
(二)超計劃用水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3—5倍收費;
(三)連續6個月超計劃用水5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標準水價的5—8倍收費,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四)自建供水設施由市水務局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作為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節約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十四條 超計劃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市水務局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對計劃用水戶實行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在正常生活經營情況下,實際用水量低于用水計劃指標的,按節約水費的10%—30%獎勵節約用水戶。
第十六條 實行規范的城市節水統計制度,按照國家節水統計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統計指標體系,定期上報節水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實際結算值和水價標準按時向城市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任何單位不得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
第十八條 用水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用水戶在合理期限內經催告仍不繳納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
第十九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企業,除特殊行業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外,不準增加用水計劃,不準新建自備井,并限期提高重復利用率。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條 用水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二十一條 各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應當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節約用水設施投入使用后,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正常運行和使用,出現漏水,必須及時修復。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完好運行,減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鎮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五)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二十五條 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嚴格自備井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各類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未經批準新建取水井的,由市水務局、譙城區水務局責令限期封閉;對于原有自備井,在城南地表水廠供水后逐步予以封閉;城市供水、有特殊水質要求的企業(單位)自備井經批準后可轉為應急備用水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予以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城市節約用水相關禁止性規定的,應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細則》(亳政辦秘﹝2017﹞3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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